對於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首先,這條法規規定了醫療機構在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時應注意的事項。其中包括未依核准計畫施行、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未提出施行結果報告、細胞製備場所違反法規等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或終止其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療機構若要申請停止或終止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需準備理由並按程序辦理。被終止施行的技術,醫療機構還需要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這條法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本身,並且未提到其他具體案例或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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