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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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除為治療之目的,不得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 一、眼整形。 二、鼻整形。 三、顱顏整形。 四、胸部整形。 五、植髮。 六、削骨。 七、拉皮。 八、抽脂。 九、生殖器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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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療機構除為治療之目的,不得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 一、眼整形。 二、鼻整形。 三、顱顏整形。 四、胸部整形。 五、植髮。 六、削骨。 七、拉皮。 八、抽脂。 九、生殖器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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