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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醫事放射師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事放射所負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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