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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所負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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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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