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事放射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不知道。
醫事放射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事放射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立法理由為避免醫事放射所以誇大不實廣告,誤導病人,故嚴格限制廣告內容。
醫事放射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事放射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三款酌修文字。
為避免醫事放射所以誇大不實廣告,誤導病人,故嚴格限制廣告內容。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三款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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