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放射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根據醫事放射師法第40條第一款,如果醫事放射機構容留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放射業務,可能會受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的處罰,情節重大者,還可能被廢止開業執照。 以司法院相關裁判書為例,由於醫事放射師法第40條對於未取得或經廢止證書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放射業務做出了明確的罰鍰規定,故如果有相關的法律訴訟案例,應當根據這一條來進行判決。
醫事放射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放射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立法理由明定醫事放射所容留由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人員執行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之處罰。
醫事放射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放射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為區別違犯情節,除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外,增列處以罰鍰之規定,以符比例原則。
明定醫事放射所容留由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人員執行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之處罰。
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為區別違犯情節,除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外,增列處以罰鍰之規定,以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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