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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
醫事放射師法
第 5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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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公會違反
法令
或章程者,人民團體
主管機關
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
撤銷
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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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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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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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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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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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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