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醫事放射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醫事放射師公會決議,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形,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本法衛生主管機關得予一定之處分。
醫事放射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二項酌修文字。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醫事放射師公會決議,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形,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本法衛生主管機關得予一定之處分。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二項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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