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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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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6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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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放射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放射業務,應經中央
主管機關
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放射與醫療之相關
法令
及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
廢止
其許可。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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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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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會 §4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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