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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檢驗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者,得充醫事檢驗師。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醫事檢驗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爰於第二項定明。
一、第一項明定醫事檢驗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爰於第二項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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