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醫事檢驗生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輸血檢驗。 六、臨床微生物檢驗。 七、臨床生理檢驗。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醫事檢驗生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輸血檢驗。 六、臨床微生物檢驗。 七、臨床生理檢驗。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二、第三項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二、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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