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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使用醫事檢驗所或類似之名稱。
立法理由明定醫事檢驗所名稱之使用,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醫事檢驗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使用醫事檢驗所或類似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明定醫事檢驗所名稱之使用,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一、第一項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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