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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所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備。 醫事檢驗所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醫事檢驗所開業情況異動變更時,應報請核備,以利管理。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醫事檢驗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參照助產人員法第十八條,修正第一項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報備期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醫事檢驗所之復業,仍應報請查核是否符合設置標準規定,爰移併於第二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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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醫事檢驗所開業情況異動變更時,應報請核備,以利管理。
一、參照助產人員法第十八條,修正第一項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報備期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醫事檢驗所之復業,仍應報請查核是否符合設置標準規定,爰移併於第二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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