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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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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一。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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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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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一者。   二、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105 修正)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一。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參照助產人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列有關涉及刑責移送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089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105 修正)

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參照助產人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列有關涉及刑責移送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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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36 條規定:「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