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及七個以上之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依照醫事檢驗師法第51條,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設立必須由直轄市和七個以上的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完成組織後才能發起組織。這條法條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全國范圍的醫事檢驗師公會聯合會有足夠的基礎來進行組織和運作。 參考資料: - 醫事檢驗師法 第51條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93.05.19):法律之施行應考慮全國組織的需求和基礎。
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及七個以上之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立法理由明定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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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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