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3 條(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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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機械通氣治療。 三、氣體治療。 四、呼吸功能改善治療。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
- 2.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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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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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機械通氣治療。 三、氣體治療。 四、呼吸功能改善治療。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 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2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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