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6-11 條(廣告內容及業務招攬之規範)
- 1.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呼吸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 2.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為居家呼吸照護業務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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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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