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6-11 條(廣告內容及業務招攬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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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呼吸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 2.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為居家呼吸照護業務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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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呼吸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為居家呼吸照護業務之廣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療法第八十五條,明訂居家呼吸照護所得廣告之事項,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參照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為避免不具居家呼吸照護所資格者為呼吸照護廣告,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100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療法第八十五條,明訂居家呼吸照護所得廣告之事項,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參照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為避免不具居家呼吸照護所資格者為呼吸照護廣告,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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