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6-10 條(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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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家呼吸照護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 2.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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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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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依收費標準收費,並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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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依收費標準收費,並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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