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6-9 條(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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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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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收取費用之標準及項目,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相關病患之權益、家屬負擔,以及地區之差異性,明訂其收費標準,應地方主管機關訂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00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相關病患之權益、家屬負擔,以及地區之差異性,明訂其收費標準,應地方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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