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25 條(懲處之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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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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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所定懲處之執行機關。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901221 制定)
明定本法所定懲處之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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