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28 條(公會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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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呼吸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2.呼吸治療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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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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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呼吸治療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明定呼吸治療師公會組織體系。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01221 制定)
明定呼吸治療師公會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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