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30 條(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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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呼吸治療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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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直轄市、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呼吸治療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巿或縣(巿)呼吸治療師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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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21 制定)
明定直轄巿或縣(巿)呼吸治療師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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