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36 條(章程之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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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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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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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各級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之事項,以利主管機關之監督。
- 法令名詞
(0901221 制定)
明定各級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之事項,以利主管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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