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35 條(章程名冊及倫理規範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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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呼吸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2.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呼吸治療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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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呼吸治療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明定呼吸治療師公會申請立案之程序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21 制定)
明定呼吸治療師公會申請立案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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