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辦理臨床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完成第一條之四所定項目及週數或時數之實作訓練,經考評及格,並持有該機構開立之證明。
  2. 前項實習,醫療機構得在全部實習週數或時數二分之一範圍內,安排其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臨床心理師執業機構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