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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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辦理諮商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完成第一條之五所定項目及週數或時數之實作訓練,經考評及格,並持有該機構與就學學校共同開立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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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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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條之五條文
- 持有名詞
- 心理師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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