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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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進入本法第二條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之認定,不適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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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條文
- 心理師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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