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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進入本法第二條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之認定,不適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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