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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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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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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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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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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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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開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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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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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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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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