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3 條將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接受心理諮商出問題,我該找哪個政府機關投訴?
先找所在地縣市衛生局,並副知衛福部
依心理師法第 3 條,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證書由中央核發,但日常執業違規、收費爭議與無照檢舉,第一線受理多在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衛生局。建議同時副知衛福部,避免案件在中央與地方間互推。
出事時你該找誰?這條看似無聊,卻是你投訴無門時的指南針。它把心理師事務的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是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是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你遇到心理師違規、收費爭議、或想檢舉無照執業,你得知道告狀要遞到哪一層。證書由中央發,但日常執業的管理與違規裁罰,往往落在你所在地的地方衛生局。搞錯層級,你的申訴可能在機關之間被推來推去。這條等於先告訴你,這個專業的管理權力是怎麼分配的,讓你出手時不會敲錯門。
心理師法第 3 條為組織性條文,界定本法主管機關之三層架構:中央為衛生福利部,負責證書核發與全國政策;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負責轄內執業登記、監督與違規裁罰。此分工是後續執業管理與罰則得以運作的組織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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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第3條),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衛福部、直轄市市政府、縣市政府。日常執業違規與消費爭議,通常先找你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投訴時可同時副知衛福部,避免地方與中央互推,也讓中央有紀錄可循。
中央(衛福部)負責證書核發、全國政策與法規;地方(縣市政府衛生局)負責轄內心理師的執業登記管理與違規裁處。簡單說,拿牌找中央,管事找地方;檢舉無照執業這類個案,地方衛生局是第一線受理窗口。
找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衛生局,這是第一線受理窗口,可同時副知衛福部。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發證、地方管事。
指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實務窗口為地方衛生局,掌執業登記與違規裁罰。
衛生福利部掌證書核發、全國心理師政策與法規制定,不直接處理個案執業爭議。
備齊收費單據與對話紀錄,向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提出申訴,並副知衛福部。
蒐集執業地點、時間、事證 → 向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檢舉 → 記下文號追蹤裁處。
收費單據、預約與對話紀錄、執業地點與時間、對方名稱或招牌照片。
依行政程序機關應轉送,但為避免延誤,建議一開始就遞地方衛生局並副知中央。
執業違規與收費爭議找地方衛生局,證照與政策問題找中央衛福部。
架構完全一致,皆採中央衛福部+地方衛生局三層制,是通用的找機關邏輯。
| 比較面向 | central | local |
|---|---|---|
| 層級 | 中央:衛生福利部 | 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 |
| 核心職權 | 證書核發、全國政策與法規 | 執業登記、監督管理、違規裁處 |
| 民眾何時找 | 證照、政策、跨縣市一致性問題 | 收費爭議、執業違規、無照檢舉 |
| 受理速度 | 政策層級、較間接 | 第一線窗口、較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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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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