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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心理師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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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3 條將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接受心理諮商出問題,我該找哪個政府機關投訴?

先找所在地縣市衛生局,並副知衛福部

依心理師法第 3 條,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證書由中央核發,但日常執業違規、收費爭議與無照檢舉,第一線受理多在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衛生局。建議同時副知衛福部,避免案件在中央與地方間互推。

白話解讀

出事時你該找誰?這條看似無聊,卻是你投訴無門時的指南針。它把心理師事務的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是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是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你遇到心理師違規、收費爭議、或想檢舉無照執業,你得知道告狀要遞到哪一層。證書由中央發,但日常執業的管理與違規裁罰,往往落在你所在地的地方衛生局。搞錯層級,你的申訴可能在機關之間被推來推去。這條等於先告訴你,這個專業的管理權力是怎麼分配的,讓你出手時不會敲錯門。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 3 條為組織性條文,界定本法主管機關之三層架構:中央為衛生福利部,負責證書核發與全國政策;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負責轄內執業登記、監督與違規裁罰。此分工是後續執業管理與罰則得以運作的組織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心理師收費或服務有問題,我該向誰投訴?

依本條(第3條),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衛福部、直轄市市政府、縣市政府。日常執業違規與消費爭議,通常先找你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投訴時可同時副知衛福部,避免地方與中央互推,也讓中央有紀錄可循。

Q2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差在哪?

中央(衛福部)負責證書核發、全國政策與法規;地方(縣市政府衛生局)負責轄內心理師的執業登記管理與違規裁處。簡單說,拿牌找中央,管事找地方;檢舉無照執業這類個案,地方衛生局是第一線受理窗口。

Q3心理師違規去哪裡檢舉?

找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衛生局,這是第一線受理窗口,可同時副知衛福部。

Q4心理師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發證、地方管事。

Q5什麼是地方主管機關?

指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實務窗口為地方衛生局,掌執業登記與違規裁罰。

Q6中央主管機關管什麼?

衛生福利部掌證書核發、全國心理師政策與法規制定,不直接處理個案執業爭議。

Q7心理諮商收費爭議怎麼投訴?

備齊收費單據與對話紀錄,向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提出申訴,並副知衛福部。

Q8怎麼檢舉無照心理治療?

蒐集執業地點、時間、事證 → 向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檢舉 → 記下文號追蹤裁處。

Q9投訴要準備哪些證據?

收費單據、預約與對話紀錄、執業地點與時間、對方名稱或招牌照片。

Q10申訴遞錯機關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機關應轉送,但為避免延誤,建議一開始就遞地方衛生局並副知中央。

Q11中央 vs 地方主管機關哪個受理我的檢舉?

執業違規與收費爭議找地方衛生局,證照與政策問題找中央衛福部。

Q12心理師主管機關 vs 醫師主管機關差在哪?

架構完全一致,皆採中央衛福部+地方衛生局三層制,是通用的找機關邏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entrallocal
層級中央:衛生福利部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
核心職權證書核發、全國政策與法規執業登記、監督管理、違規裁處
民眾何時找證照、政策、跨縣市一致性問題收費爭議、執業違規、無照檢舉
受理速度政策層級、較間接第一線窗口、較直接

central

層級
中央:衛生福利部
核心職權
證書核發、全國政策與法規
民眾何時找
證照、政策、跨縣市一致性問題
受理速度
政策層級、較間接

local

層級
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
核心職權
執業登記、監督管理、違規裁處
民眾何時找
收費爭議、執業違規、無照檢舉
受理速度
第一線窗口、較直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公認心理師法における主務大臣(文部科学大臣・厚生労働大臣)
德國Psychotherapeutengesetz(PsychThG)— 主管權限分屬聯邦衛生部與各邦
美國各州心理師執照委員會(state boards of psychology,採州級管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1071207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31 制定)

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1071207 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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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