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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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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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1224 制定)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罰則及處罰機關。
- 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血液製劑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血液製劑條例 第 11 條條文
(0931224 制定)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罰則及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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