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醫療機構發生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安全事故時,並應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定方式及內容,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前項安全事故影響醫療機構營運或當事人權益時,醫療機構應於知悉事故發生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