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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發生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安全事故時,並應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定方式及內容,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 前項安全事故影響醫療機構營運或當事人權益時,醫療機構應於知悉事故發生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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