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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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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事項之範圍。 二、受託機構之權利義務。 三、受託機構應遵行第三條至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四、受託機構利用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者,其來源及授權證明。 五、病人隱私保障及資料保密與安全維護之措施。 六、受託機構遵行委託機構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稽制度。 七、雙方終止及解除契約之事由及資料處理機制。 八、受託機構就委託事項,同意主管機關於指定期間內取得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 九、受託機構就委託事項,發現資通安全異常或缺失時,應立即通知委託機構。 十、受託機構就委託事項,不得再委託第三人為之。但經醫療機構同意,並於契約載明再委託事項、期間及再受託者,且不免除原受託機構之義務時,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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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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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第二項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事項之範圍。 二、受託機構之權利義務。 三、受託機構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