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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同意擔任保護人者,應填具願任保護人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遞交醫療機構。
  2. 前項醫療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將保護人資料及其同意書,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診斷嚴重病人之日起七日內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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