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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3

  1. 1.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同意擔任保護人者,應填具願任保護人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遞交醫療機構。
  2. 2.前項醫療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將保護人資料及其同意書,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診斷嚴重病人之日起七日內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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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同意擔任保護人者,應填具願任保護人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遞交醫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