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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7

  1. 1.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當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地方衛生、社政主管機關所屬人員。 二、嚴重病人戶籍地或居所之村(里)長、村(里)幹事或鄰長。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四、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適當之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
  2. 2.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並得以鼓勵、輔導或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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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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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適當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地方衛生、社政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