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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語言治療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立法理由禁止語言治療所及語言治療師等人員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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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語言治療所及語言治療師等人員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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