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語言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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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語言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立法理由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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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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