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語言治療師法第55條,語言治療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做出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者限期整理等處分。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并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限期整理之處分。根據相關案例,如96年10月15日府社行字第0960107777號函,在行政處分前,應報經上級機關(內政部)核准,若未經核准即為行政處分,則可依行政程序法補正。
語言治療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章程等情形,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本法主管機關得予一定之處分。
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章程等情形,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本法主管機關得予一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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