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語言治療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語言治療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前項語言治療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建立醫事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定期更新制度,以提昇語言治療服務水準,明定語言治療師執業應申請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等應遵行事項。
為建立醫事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定期更新制度,以提昇語言治療服務水準,明定語言治療師執業應申請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等應遵行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