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 4 條
- 1.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
- 2.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非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 3.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同意,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
- 4.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訂分級標準評定之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非有前二項所定情事,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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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 4 條的解釋如下: 1. 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 - 根據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第一項,醫院在辦理轉診時,應先和後送醫院聯繫,確保後送醫院能夠接受轉診,並且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轉診。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緊急傷病患能夠及時轉診,接受必要的治療。 2. 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非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 根據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第二項,如果病患或其家屬要求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非後送醫院,醫院有義務告知可能的風險,並將此事實記載於病歷中。這樣的安排是為了讓病患及其家屬能夠充分了解轉診的可能風險,並在決定時有所考慮。 3. 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同意,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 - 根據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第三項,當病患的緊急情況消失後,後送醫院可以在得到病患本人或其親屬的同意後,協助病患轉回原診治醫院。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病患能夠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按照原先的治療計劃進行後續治療。 4.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訂分級標準評定之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非有前二項所定情事,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 - 根據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第四項,根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訂分級標準評定的最高等級的後送醫院,除非符合前述的情況,否則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緊急傷病患得到適當的治療和照顧,並不至於被無故轉出到其他醫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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