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
  2. 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3. 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同意,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
  4.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訂分級標準評定之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非有前二項所定情事,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