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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 9 條

  1. 醫院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如附表),併同病歷摘要交付隨行救護人員;必要時得先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接受轉診之醫院。
  2. 前項救護人員應於轉診單上記載救護紀錄,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接受轉診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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