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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緊急傷病患轉診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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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如附表),併同病歷摘要交付隨行救護人員;必要時得先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
送達
接受轉診之醫院。
前項救護人員應於轉診單上記載救護紀錄,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接受轉診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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