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之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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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之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
立法理由明定牙體技術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之處罰,以收處分實效。
明定牙體技術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之處罰,以收處分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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