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或廢止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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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或廢止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本法所定罰則之處罰機關,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例如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本法所定罰則之處罰機關,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例如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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