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授權所定辦法之設置條件及管理規定者,除本條例另有處罰規定外,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正,必要時並得令其於改正前停止營運;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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