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資訊。
設置者經依前四條規定處罰者,其實際為行為之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之人如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並依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立法理由一、設置者經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者,其實際為行為之人,應併予處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照醫療法第一○七條規定,明訂第一項行為人具醫事人員資格者採並罰,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設置者經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者,其實際為行為之人,應併予處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照醫療法第一○七條規定,明訂第一項行為人具醫事人員資格者採並罰,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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