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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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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參與者相關要求;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銷毀或通知第三人銷毀參與者退出時已提供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參與者同意之範圍、期間、方法以外,為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自行或提供第三人使用。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訂定之辦法。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定期公布研究及其成果。
  2. 2.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之生物醫學研究,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而為生物檢體之採集及使用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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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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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90107 制定)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參與者相關要求;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銷毀或通知第三人銷毀參與者退出時已提供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參與者同意之範圍、期間、方法以外,為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自行或提供第三人使用。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訂定之辦法。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定期公布研究及其成果。   非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之生物醫學研究,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而為生物檢體之採集及使用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採按次連續處罰。   二、第二項規定非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之生物醫學研究及其他醫學研究,其生物檢體之採集及使用,有違反第二十九條之情形時,除應處以罰鍰外,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以按次處罰之方式,促其儘速改正缺失。

(0990107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採按次連續處罰。   二、第二項規定非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之生物醫學研究及其他醫學研究,其生物檢體之採集及使用,有違反第二十九條之情形時,除應處以罰鍰外,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以按次處罰之方式,促其儘速改正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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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