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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護理人員,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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