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機構審查會或獨立審查會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或獨立審查會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得命其解散審查會;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審查處分: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審查會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或其他遵行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對經審查通過之研究監督及查核。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研究機構審查會或獨立審查會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或獨立審查會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得命其解散審查會;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審查處分: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審查會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或其他遵行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對經審查通過之研究監督及查核。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訂研究機構審查會或獨立審查會通過違反第七條、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之罰責。 二、另,研究機構設置之審查會違反本條所述的規定,則處罰研究機構,如違反者為獨立設置之審查會即以獨立審查會為行為人,依本條規定課予罰責。
一、明訂研究機構審查會或獨立審查會通過違反第七條、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之罰責。 二、另,研究機構設置之審查會違反本條所述的規定,則處罰研究機構,如違反者為獨立設置之審查會即以獨立審查會為行為人,依本條規定課予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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