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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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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機構所屬之研究主持人或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執行應經審查會審查而未審查通過之研究。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於研究結束或保存期限屆至後,銷毀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逾越原始同意範圍時,未再辦理審查、告知及取得同意之程序。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研究材料提供國外使用未取得研究對象之書面同意。
  2. 2.有前項各款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終止研究,並得公布研究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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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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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209 制定)

研究機構所屬之研究主持人或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執行應經審查會審查而未審查通過之研究。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於研究結束或保存期限屆至後,銷毀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逾越原始同意範圍時,未再辦理審查、告知及取得同意之程序。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研究材料提供國外使用未取得研究對象之書面同意。   有前項各款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終止研究,並得公布研究機構名稱。

立法理由明定研究機構所屬之研究主持人或其他成員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罰責,及其處罰機關。

(1001209 制定)

明定研究機構所屬之研究主持人或其他成員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罰責,及其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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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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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研究法第 22 條規定:「研究機構所屬之研究主持人或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研究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體研究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