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 2 條
- 1.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以下稱執行醫療業務),指專科護理師或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以下稱訓練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第六條所列之醫療業務。
- 2.前項監督,指醫師對專科護理師或訓練專科護理師所為之指示、指導或督促;監督時,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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