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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以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務者,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2. 醫療機構之委員會,應由醫師、專科護理師及護理部門主管組成,以副院長以上人員為召集人。
  3. 護理機構之委員會,應由醫師及專科護理師組成,以護理機構負責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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