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條第三款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前條醫療業務之範圍。 二、病人症狀、病史、身體評估及其他情境或診斷。 三、得執行之相關醫囑表單。 四、執行醫療之處置及措施。 五、回報監督醫師病人狀況及處置結果。 六、書寫醫療處置紀錄。 七、監督之醫師及其監督方式。 八、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應具備之特定訓練標準、要件及能力評值方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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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三款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前條醫療業務之範圍。 二、病人症狀、病史、身體評估及其他情境或診斷。 三、得執行之相關醫囑表單。 四、執行醫療之處置及措施。 五、回報監督醫師病人狀況及處置結果。 六、書寫醫療處置紀錄。 七、監督之醫師及其監督方式。 八、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應具備之特定訓練標準、要件及能力評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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