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對及簽署;執行其他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紙本或電子醫囑記錄。
- 前項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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