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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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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核
對及簽署;執行其他醫療
業
務,監督醫師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紙本或電子醫囑
記錄
。
前項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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